收藏本站 网上投诉 返回首页
用户登陆
 
您现在的位置: 天津东丽卫生防病站 >> 卫生监督执法 >> 相关法律 >> 文章正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公告
欢迎您来到天津东丽区卫生防病站

天津市东丽区卫生监督所网站

提高公众公共卫生专业知识 提升健康卫生质量,满足防病需求 竭诚为您服务,欢迎浏览 我们拥有被国家认可委认可,符合ISO/IEC 17025国际标准的国家实验室;我们汇聚了代表全市极高水平的六位专家和诸多业务精英;我们在全市率先获得了职业病危害、放射卫生的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性、预防性健康检查五项资质认证;我们向您郑重承诺,将以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尖端的专业技术水平,一流的仪器设备,确保检测结果与评价的公正,并热情、及时、准确、方便地为您出具为法律诉讼提供权威性数据的检测与评价报告。此外还将向您提供更大范围的服务,如登门为食品从业人员、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等…… 东丽区卫生防病站诚挚恭候来本市投资的海外新朋、企业界的津门老友莅临洽谈,愉快合作。

我们的质量方针是:“真情服务,真心为人”。让我们早日携手,共同为滨海新区乃至全市的建设和发展努力奋斗! 联系电话:24390945 13132028118 传真:24979988 业务负责人:张露新
最新动态
固顶文章 天津市东丽区卫生防病站、卫生监
普通文章 天津救灾防疫队徒步翻越高山 冒雨
普通文章 东丽区卫生防病站营养工作方案
普通文章 东丽区援川干部在四川工作情况
普通文章 天津救灾防疫队星夜兼程赴成都抗
推荐文章 我单位三名同志前往灾区
普通文章 东丽区卫生监督所突击检查驯海路
普通文章 东丽区召开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委
普通文章 东丽区卫生防病站监督所邀请社会
普通文章 东丽区召开医疗单位疾病控制工作
普通文章 医疗机构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职能
普通文章 弘扬抗击非典精神,保护人民健康
普通文章 全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
普通文章 全国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普通文章 市卫生局领导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
关于我们 | 荣誉展示 | 优秀企业 | 处罚公告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留言版

  版权所有:天津东丽卫生防病站 单位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8号
  Email:tjdlfb@163.com 传真(FAX):022-24979988
  联系电话:022-24390945
  津ICP备050035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