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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超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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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超市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市,系指以开放货架展卖(由消费者自行选择商品)形式经营的商场、商店。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超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超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履行下列卫生管理义务: (一)超市应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组织;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本超市的卫生工作依法进行全面管理。 (二)宣传和贯彻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定期检查本单位执行情况,并有检查记录。(三)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 (四)定期开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按规定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新招聘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不得 安排上岗;对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在岗从业人员必须立即调离岗位。 (六)检查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情况是否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超市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采购的人员,须经过专门的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具有鉴别各类食品卫生质量的知识和技能。 (二)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必须按《食品卫生法》第25条的规定进行索证、验证。国内产品必须索取生产厂和经销者卫生许可证、生产地或本市卫生检测机构出据的食品检验报告书;进口食品必须索取进口食品卫生检疫证书;保健食品还必须索取卫生部出据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对销售者提供的证件有异议时,可以委托或要求销售者委托本市卫生监督机构协助查验。 (三)建立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索证档案管理制度,所取得各种证件、资料必须分类归档,方便查验,保存期不得少于该批产品销售完毕后两年。 (四)设立食品采购验货制度,所采购的食品要符合该品种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并有详细验货记录。 (五)盛装食品容器或包装物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容器要有专人负责清洗、消毒,有污染者不得使用。 第六条 超市自行加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加工食品的种类,分别设立主食加工车间,熟肉制品加工车间,糕点、面包加工车间和散装食品预包装件等专用加工间。 (二)各专用加工车间的总面积及各功能间的配备必须与加工食品的数量、品种相适应,内部卫生设施和生产布局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规范要求。 (三)各加工间的地面、墙壁及天花板必须用光滑、不透水、便于清洗的材料装饰;熟肉冷晾或切配问、被花蛋糕制作问必须密闭,室温保持在25℃以下,并设有洗手、消毒池?紫外线杀菌灯和二次更衣设施。 (四)加工或分装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专用,每日每班定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包装食品的材料要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规定;小包装上要标注分装日期和保质期等。 第七条 超市销售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食品展卖区与其他产品的展卖区有明显的分区,食品不得与其他商品混放,不得直接落地码放。 (二)食品展卖区要按散装熟食品区、散装粮食区、定型包装食品区、蔬菜水果区、速冻食品区和生鲜动物性食品区等分区布置防止生、熟食品,干、湿食品间的污染和干扰。 (三)展卖的定型包装食品的产品标签标示的内容,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规范》;散装的直接入口类食品必须进行分装或有防护罩的条件(不准消费者自取或品尝)出售;同时在各种食品的相应位置固定摆放或悬挂该食品生产厂家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展卖的保健食品的产品标签标示及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符合《保健食品标示规定》,同时在各种保健食品的相应位置固定摆放或悬挂该食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标示的内容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比准的内容相一致。 (五)需冷藏或冷冻食品,应置于相适宜的贮存条件下展示、销售。冷藏温度应为0~10℃;冷冻温度应为-18℃土3℃之间。 (六)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1、 不符合食品标识规定的食品、无中文标识的产品; 2、 无卫生部批准文号或夸大疗效宣传的保健食品; 3、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一般食品; 4、《食品卫生法》。 第九条 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七)超过保质期限或准备退货的食品应存放在固定处,并设明显标志。 第八条 超市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及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必须穿戴工作衣帽整洁、洗净双手。 (三)直接接触散装直接入口类食品的从业人员,不准佩带戒指、手锡、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进入操作问前必须穿戴整齐,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受到外伤时应暂时调离岗位。
(四)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休息时用餐、吸烟及上厕所后,必须洗手方可上岗。 (五)食品加工区及超市经营区内不得存放个人衣物、药品、化妆品等私人物品。 第九条 超市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员,做好日常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和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卫生监督员持证执法,依法按有关规定无偿采集样品、调取和查验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时,超市及有关单位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卫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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