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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天津市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学生饮食卫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托幼机构。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及其他危害食品安全卫生的区域,30米内不得有垃圾站(场)、污水池、旱厕或粪坑等。学校食堂周围主要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石块等硬质铺砌,防止尘土飞扬,路面平坦,无积水,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食堂防尘防虫害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学校食堂总建筑面积应与其每餐最大允许供应量相适应。学校食堂总建筑面积应在50m以上,其中厨房(包括更衣室、库房、食品加工操作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应在2Om以上。学生食堂加工操作间(包括粗加工区域、主食加工区域、副食加工区域)最小使用面积应不得小于8平方米。学生食堂操作间总面积在25m以下的最大供应餐应不得超过5O人;每增加1OO人,学生食堂操作间总面积应增加15m,以此类推。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由原料至成品的操作过程不得有生熟交叉。应有相对独立的更衣室、食品原料存放间(库房)、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或分餐间)及用餐场所。各功能间或区域应有相应的标识。
    动物性食品和蔬菜的粗加工要设有专用的刀、墩、案、盆、洗涤池等加工用具和容器。    
    更衣室应与操作间相连接,与生产人员相适应,更衣室内应有更衣柜和洗手池、消毒剂,通风良好、灯光明亮、清洁卫生。
    食品原料存放间(库房)应相对独立,其容量应与供餐量相适应。
    动物性食品和蔬菜的粗加工在同一间或同一区域时,需分设肉类清洗池和蔬菜清洗池,并设有专门标志。主食加工间、副食加工间需分别设有专用容器或公用用具洗刷水池。    
    学校食堂厨房应设有专用低位墩布清洗池。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白色瓷砖或者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屋顶应用防霉、防潮,不易脱落的材料铺设。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1%的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下水口应有翻碗或蓖盖。地面无积水,无明沟,无异味,污水排放通畅。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存放垃圾的设施(垃圾桶)应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能防止虫害侵入,避免废弃物污染食品,垃圾桶要有明显标志。门窗必须有防蝇、防虫及防鼠、防尘措施,做到操作间无蝇、无虫、无鼠。操作间内水、气管道须避开操作场地的上方,灯具应防爆、防水并有防护罩,以免破碎后混入食品中。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相对封闭的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进入凉菜间要求进行二次更衣,
    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出售盒饭的学校食堂必须设分餐间。分餐间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应有紫外线灭菌灯及清洗、消毒池等设施,冷荤凉菜不能作为盒饭的菜种。
    第七条  学校食堂有公用餐具的,应设专用的餐具消毒间(室)或区域,应当有使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成的餐饮具,并有专用的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所使用的餐饮具无法进行煮沸或蒸汽消毒时,应在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情况下,方可用化学洗消剂进行洗涤和消毒。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3个以上的水池(包括洗涤池、消毒池、清洗池),并不得与蔬菜清洗池、肉类清洗池混用。
    餐饮具消毒间或区域必须建在清洁、卫生、水源充足,远离厕所,无有
  害气体、烟雾、灰沙和其他有毒有害品污染的地方。严格防止蚊、蝇、鼠及
  其他害虫的进入和隐匿。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使用一次性餐盒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上饭菜的推车、托盘要每餐清洗,接触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要每餐清洗与消毒,学生用的餐具必须每餐做到彻底清洗与消毒。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避免与其他杂物混放,并对存放柜定期进行消毒处理,保持其干燥、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一)消毒方法与卫生要求:
    1、热力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煮沸、蒸汽消毒保持l00℃以上作用1 0分钟;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l20℃,作用15~20分钟;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 5℃,冲洗消毒4 O秒以上。
    2、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洗消剂如含氯制剂,一般使用含有效氯250mg/L的浓度,餐饮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
    (二)餐饮具消毒程序:
    餐饮具根据不同的消毒方法,应按其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消毒、清洗。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餐饮具热力消毒一般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
    餐饮具化学消毒,消毒后必须用洁净水清洗,消除残留的药物。
    一般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程序进行。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用于餐饮具的洗消剂、消毒器械应标有卫生部批准应用的文号,并注有可用于食品消毒字样;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洗消剂,应注意在有效期内使用。
    洗消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餐厅卫生要求:
    (一)食堂用餐场所的卫生要求:食堂用餐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做到防蝇、防尘,墙壁、门窗、地面、桌椅清洁整齐;学生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
    (二)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三)食品出售的卫生要求:盛放食品的容器或餐具要保持清洁,持取熟食品的工具应专用、定位存放;定期清洗,保持清洁;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四)当发现或被学生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安全;
    (五)盒饭或保温桶的运输必须有专用车辆,运输工具必须做到清洁、无毒、专用。禁止销售和配送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索取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每批原、辅料检验合格证书或化验单,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肉禽类原必须有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书。
    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水产类原料必须采用新鲜的或冷冻的,组织有弹性、骨肉紧密连接的水产品,不得使用变质及被有害物质污染的水产类原料。蔬菜必须新鲜。豆制品的外观气味正常,表面无粘液。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的食品标识要完整,应标有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对以上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交、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格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订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运输车辆(密闭货车、冷藏车)专用,保持清洁,防尘、防蝇,生熟食品分车运输,易腐食品(肉禽及其制品、水产品、蛋制品)冷藏运输。车辆和容器用前须洗刷消毒,容器上盖下垫。装卸人员装卸营养餐前必须洗手消毒,不能用手抓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得将衣物放在食品上,更不能踩坐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学校食堂库房应设立高50cm的防鼠设施。
    采购的食品建立验收和索证制度,专人负责;原辅料进库前必须严格检验,发现不合格或无检验合格证书又无化验单者,拒绝入库。验收之后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品名、供货单位、数量、进货日期、保质期、感官检查情况、索证情况等。食品入库后按入库的先后批次、生产日期分别存放,先进先出;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储存过程中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常温库要通风、防潮,保持库内干燥。环境相对湿度低于70%,地面、货架、容器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晒食品,容器应加盖防尘。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如灭鼠药,灭蝇、蚊药,消毒剂及硝酸盐、药品、杂品等)。易腐食品储存时应有冷藏设备或采取其他保鲜措施,防止腐败变质。肉、禽、水产、蛋、豆制品必须冷藏。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O℃以下或6O℃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要有足够的冷藏设备,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冷藏设施内无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混放现象。冷库要加强温度管理,设温度计,每天检查记录温度。高温冷库应在0℃~10℃之间,低温冷库应在-1℃~-20℃。冷库要及时清扫,蒸发器霜厚度不得超过1cm、无血水、无冰渣。禽蛋的贮存应配备禽蛋专用箱,由禽蛋厂运货箱经挑选倒入禽蛋专用箱内,入库贮存。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操作台(案子)和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等所选用的材质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表面应光滑,无凹陷及裂痕。接触生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抹布、机械等与接触熟食品的工具要分开,两者不能交叉使用。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择洗、切配、解冻、加工工艺流程必须合理,各工序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粗加工的量要有计划,做到当天进原料当天加工,并及时冷藏。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砬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粗加工肉、禽、鱼要洗净,掏净内脏,去净毛、血块、鳞;菜要摘洗干净,无杂物,无泥沙。加工后食品原料要放入清涪容器内(肉禽、鱼类要用不透水容器),不落地,有保洁、保鲜设施。
    保持环境清洁。台面、地面每餐打扫一次,废弃物桶及时清理。排烟罩应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废弃物应放在有盖的容器内,一餐一清。做到地面无油泥,无积水,无异味。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O℃。动物性食品须防止里生外熟,植物性食品如扁豆含有天然毒素,需要高温加热破坏毒素。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厨师品尝味道要有专用的工具,食物品尝后须废弃,不准用炒菜勺或用手抓取品尝味道。
    盛调料的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调料内无异物,用后加盖防尘。每次用后要将容器洗刷一次,再倒入新的调料。
    厨房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杂物。未经粗加工的食品不得进入厨房。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班前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凉菜间要求做到“五专”:即:专室;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消毒;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案板、容器、抹布、衡器等)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专用冷藏设施;
专用空气消毒装置(紫外线杀菌灯)和流水洗涤消毒设施,并配有脚踏式污物容器。    
    非直接入口的食品和需重新加工的食品及其他物品,不得在凉菜(熟食)间存放。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每餐的各种凉菜及其他菜肴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留样时应无菌操作,防止采样时污染食品,留样的容器、取样的工具必须消毒;一种食品一个容器,并由管理人员负责登记。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O℃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入、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科学知识培训,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应当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内容包括:历次培训时间、学时数、培训地点、教师及其职称职务、培训对象、学员花名册、考试题、个人考试成绩等。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并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部门搞好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参与分餐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证明》方能上岗。分餐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如突患传染性疾病应立即停止芬餐工作。
    第二十二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戴戒指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饰物加工食品;    
    (三)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六)药品、香烟等一切非生产用品一律不准带入操作间和原料储存库。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其卫生管理作用。定期检查,总结经验,不断改善卫生工作。
    学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对职工进行食品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各项卫生制度。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及适当处理。掌握必要的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重视学生对饭菜质量的要求,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控制措施。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应当根 据食品卫生有关的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如清洗消毒制度、卫生操作制度、个人卫生制度、环境卫生制度、食品采购验收制度、食品库房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初加工卫生管理制度、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制度、冷菜间卫生管理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卫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按岗位制定明确具体的卫生岗位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和个人。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产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档案应每年进行一次整理;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卫生检查;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发现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
档案内容:卫生申请基础资料、卫生机构、各项制度、各种记录、个人健康、卫生知识培训、索证资料、餐具消毒自检记录、检验报告、卫生监督 文书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 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学生食堂应向所在区、县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学生营养餐的生产经营者,其卫生许可证中必须有获准“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未领取卫生许可证者不得生产经营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申办卫生许可证的要求:
    (一)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学校应到所在地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申请并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提供卫生组织机构、卫生制度、奖惩制度、其它相关制度等资料。卫生监督机构受理后,派卫生监督晏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具备基本的卫生设施等,并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卫生知识培训,经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合格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与学校名称和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称相一致。学校内有一个以上食堂的,只可发放一个《卫生许可证》,在《卫生许可证))上要注明各食堂的具体名称;对有多个校区的学校,应按校区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一周年,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学校食堂应重新申请换证。换证单位应提供原单位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
    (四)《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宣传,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捃《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应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实施紧急报告制度,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圈内的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调查、确认和处理必须遵守《(天津市<食物中毒事敦处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第三十四条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来对学校负责人和学校食堂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未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按规定的监督频率进行监督指导,造成所属学校内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以及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未及时到现场组织、调查、处理和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未及时报告或干预报告,严重失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用语定义如下:
    学校食堂:指大学、中学、小学、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托幼机构等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细则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包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学生普通餐: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学生需要量的膳食。
    学生营养餐: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为目的,根据营养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学生课间餐:为补充学生课间饮食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餐饮具洗涤、消毒员等。
    厨房:指进行食品切配和烹饪操作的场所。    、
    凉菜:又称冷荤、冷菜,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凉菜间:指加工制作凉菜的操作间。
    原料:指供进一步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O℃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的温度一般在O℃~1O℃之间。
    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0℃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所用的温度一般在-2O℃~-1℃之间。
    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中心温度可用中心温度计测量。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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