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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与结核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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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由于内分泌功能改变,前期的早妊反应、分娩时体力消耗和产后哺乳等因素,均能使孕妇免疫力下降,结核病灶容易恶化,因此妊娠前3个月,产后1年内(尤其是产后3个月)是妊娠结核病恶化或复发的高危时期。所以在重症活动性肺结核、肺结核同时合并其他严重疾病和严重的妊娠反应,这几种情况应该考虑中止妊娠,而转症肺结核的孕妇可考虑在结核科与妇产科医师严密观察指导下保持妊娠。 由于抗结核药物的毒副作用,为避免对胎儿生理功能损害与发育影响,保证胎儿的安全。妊娠期结核病治疗一定要周密考虑,一般不主张使用氨基甙类抗菌素,如链霉素、卡那霉素等,以免损害胎儿听力。其他抗结核药物使用也应在结核科医师密切指导下进行。活动性肺结核的孕妇分娩后,由于婴儿对结核菌感染具有高度敏感性,婴儿应接种卡介苗,产妇应与婴隔离,不能进行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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