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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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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卫执〔2007〕463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餐饮业卫生监督管理水平,保障餐饮业食品卫生安全,保护餐饮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餐饮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餐饮业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科学评估餐饮食品卫生风险,对餐饮业经营者的自律守法意识、卫生条件水平、质控管理能力等进行综合量化评价,确定卫生信誉度,并予以公示,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第四条 市卫生局主管全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承办职责范围内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实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合理配置卫生监督人力资源,规范餐饮业卫生监管行为, 强化对高风险和低信誉度餐饮业经营者的监督,提高餐饮业卫生监管水平和效能;鼓励餐饮经营者依法自律,促进餐饮业的整体卫生水平提高。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上标注对该经营者的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卫生信誉度等级标志。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悬挂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
第二章 量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实施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量化评价及分级管理、全程监督、动态监管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餐饮业经营者实施卫生许可、量化分级、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餐饮经营者进行科学量化评价,实行分级管理。卫生监督员在对餐饮经营者实施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时,应当根据危险性评估原则,认真分析影响餐饮业卫生安全的各种可能性及对健康的危害程度,对每个监督项目进行量化评价,对餐饮业经营者进行风险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根据量化评级结果,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与其级别相适应的卫生监督频率和措施。 第十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餐饮业经营者实施全程监督,将卫生许可审查结果与经常性卫生监督结果有机结合,综合评定风险和信誉度级别及监督的频率,不得只重许可审查,轻视日常监督,或者随意放宽许可审查条件。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餐饮业经营者实施动态监管,发现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属于关键控制项目的、或者造成食物中毒尚不够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者对一般违法行为逾期不整改的,应当及时降低其卫生信誉度等级。对在日常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提高卫生条件和管理水平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高其卫生信誉度等级。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监督公示制度,及时公布餐饮业经营者的卫生信誉度等级,保护消费者对餐饮业经营者卫生状况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促进餐饮业经营者自律。
第三章 量化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实施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应当对餐饮业经营者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管的量化评价,根据审查和检查评价结果做出风险性和卫生信誉度分级,根据分级结果确定每年对该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的频次。 第十四条 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天津市餐饮业分类、分等卫生规范(条件)指导意见,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以确定其为大、中、小餐饮业,以确定食堂或单项经营的类别和等级,填写相应的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进行量化评价。各关键控制项目均符合基本要求,综合评价分值在85%以上的为良好,60-85%的为一般,60%以下的为差。 第十五条 经量化评价各关键控制项目均符合基本要求,且综合评价分值在60%以上者为符合卫生许可条件,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做出良好或者一般的审查结论,确定初始风险和卫生信誉度级别,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加注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并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一年内,进行常规的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经量化评价关键控制项目不符合基本要求,或者综合评价分值在60%以下的,为不符合发放卫生许可证条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出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不达标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餐饮经营者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要求,对餐饮业经营者进行一年常规卫生监督,即每年进行4次卫生监督,每次监督均须进行量化评价,填写《天津市餐饮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项目标化,计算标准分值,做出良好、一般或差的量化评价结论,验证许可须审查量化分级结果。 对评价结果为“差”的,卫生监督必须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对餐饮业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满1年,或虽未满1年但是已经实施常规卫生监督4次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价结论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结论,对该餐饮经营者分别做出良好、一般或者差的评价结论,确定该单位的卫生信誉度等级。 已经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饮业,经营者对原单位进行新、改、扩建的,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卫生许可量化评价,认定初始卫生信誉度后,可以适当缩短常规卫生监督的时限和频次予以定级。
第四章 卫生信誉度等级与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餐饮业卫生信誉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由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对餐饮业经营者的许可审查量化评价结论和一年内常规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结论,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对不同信誉等级的经营者,应当采取不同监督频次和措施。 第二十条 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一般是许可审查量化评价结论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结论均为良好,属于低度风险等级,可以采取简化卫生监督模式,即每年进行2次监督检查,并复核卫生信誉度等级。 第二十一条 食品卫生信誉度B级,一般是许可审查量化评价结论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结论一个为良好、另一个为一般,属于中度风险等级,应当采取常规卫生监督模式,每年进行3~6次卫生监督检查,并复核卫生信誉度等级。 第二十二条 食品卫生信誉度C级,是指许可审查量化评价结论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结论均为一般,属于高度风险等级,应当采取强化卫生监督模式,每年进行4~10次卫生监督检查,并复核卫生信誉度等级。 第二十三条 食品卫生信誉度D级,是指许可审查量化评价结论为差,或者虽然许可审查量化评价结论为良好或一般,但是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结论为差,属于极高度风险等级;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准予许可或者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已经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已经确定食品卫生信誉等级的餐饮业经营者,违反卫生监督关键控制项目的,对卫生信誉度A、B级的单位在原有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对卫生信誉度C级的单位根据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或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餐饮业经营者被降级处理的,应当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的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其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卫生知识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局成立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推动全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库,对区县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技术指导,对区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推荐的卫生信誉度A级被选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和复合;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监督所。 区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应当设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审查小组,建立量化工作推动机制和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我市对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实行分类、分等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别和等级的餐饮业试行与其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卫生许可条件和信誉度标准,并对不同类别、等级的餐饮业根据其不同的规模、条件、安全风险实行不同的卫生信誉度限定和监管。 (一)对学校及幼儿园食堂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卫生信誉度限定为A、B、C三级,坚决取缔卫生信誉度D级的食堂。 (二)对星级宾馆饭店、大型以上餐馆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卫生信誉度限定为A、B、C三级,对于食品卫生信誉度核定为C级的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要提出改进意见,监督指导其进行整改、完善自律制度,逐步达到卫生信誉度B级以上。 (三)对中型以下餐馆、快餐店和小吃店食品卫生信誉度暂时限定为A、B、C、D四级,对于食品卫生信誉度核定为D级的中小餐饮业,卫生监督机构必须提出依法改进意见,并监督指导其在限期一年内达到整改要求,并使食品信誉度达到C级以上水平。1年后仍不能达到食品信誉度C级以上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予以卫生许可或者依法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四)对建筑面积在50平米以下餐饮业经营者,只作单项目食品卫生许可,暂时不核定其食品卫生信誉度。 (五)对建筑工地食堂暂时不核定食品卫生信誉度,但是要严格加强监管和卫生指导,严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一些卫生条件好,经营者自律能力较强,有参加量化分级管理的积极性,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建筑工地食堂,可以实行量化分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的量化评价审查工作,以卫生监督员现场量化评估为主,采取卫生监督机构推荐与餐饮业经营单位积极参与相结合的机制进行,鼓励餐饮业经营者积极参加食品量化分级管理有关工作,提高自律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价,按照我市餐饮业分类、分等卫生许可条件指导意见和《卫生许可量化评分表》的内容,进行现场标化、打分和评价。 日常卫生监督中的量化评价,按照《天津市餐饮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的内容进行。 第二十九条 餐饮业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给市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从餐饮业量化分级专家库中抽取不低于三名的专家,会同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A级单位审核程序进行现场复核并出具书面复合意见,市卫生局根据专家复合意见核准该单位卫生信誉度。 餐饮业卫生信誉度B级以下(含B级)单位,由所在区县卫生监督员按规定进行量化评价(评分),区县卫生局自行复合审定。 第三十条 经量化评价及现场复合,核准为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的餐饮业,以市卫生局名誉颁发标牌和标识;食品卫生信誉度B级及以下餐饮业,由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在卫生许可证上粘贴标识。 卫生监督机构推荐的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经专家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复合,认为不符合审核推荐级别的,须由提出推荐意见的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复核意见,对该餐饮业经营者提出整改建议,并指导其进行整改,待整改到位后重新复核。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健全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执法稽查,规范执法行为。应当公开量化分级工作内容、程序和结果,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提高量化分级管理的效能和科学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定期对餐饮业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进行培训,提高餐饮业经营者法律意识和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意识。 第三十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积极参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卫生的自律管理,严格遵守卫生法规、标准,建立和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食品卫生安全的自控能力和水平,落实食品卫生安全承诺制度,对食品卫生安全作出承诺,保证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不落实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文件中,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均按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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