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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印发餐饮业采购索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全文)
市卫生局印发餐饮业采购索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全文)

 

印发《关于〈天津市餐饮业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及
建立台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7]津卫执514号
 
各、区县卫生局:
   2007年10月26日,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制定印发了《天津市餐饮业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及建立台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津卫执〔2007〕460号文件)。随后,向全市万余户餐饮单位发放了统一的台账、使用须知,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市卫生局的工作要求,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认真贯彻落实、检查指导,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进一步建立规范、完善的餐饮消费环节食品溯源制度,提高对餐饮业的监管水平,圆满完成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现将《关于〈天津市餐饮业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及建立台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此文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馈。
 
                天津市卫生局    (公章)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天津市餐饮业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及
建立台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一、餐饮单位在首次向供货商采购食品或原料时,应当索取供货商的卫生资质证明并建立档案,根据食品、原料的种类,保存以下相应证明资料:
   (一)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并经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签字或盖章;
   (二)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签订的采购供货合同、供货清单;
   (三)连锁配送食品、原料的供货清单;
   (四)定点屠宰生猪肉专卖店(点)的证明;
   (五)定点屠宰企业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明;
   (七)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保存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餐饮单位建立供货商卫生资质档案并保存上述资料后,再次向供货商购买食品及原料时,可只索取由该供货商签章(签名)的购物凭证,并登记台账。
   三、大型或连锁餐饮单位建立并落实了严格的行业采购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其索证、索票和台账能够满足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和市卫生局《餐饮业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及建立台账制度管理办法》要求的,可以继续执行已有的制度。
   四、中小餐饮单位或已建立电子台账的餐饮单位,尚未建立供货商初始卫生资质证明档案的,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补充、建立。
   五、餐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供货商初始卫生资质证明档案。
   六、餐饮业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及建立台账的制度以及本补充规定的要求,作为餐饮单位换发《卫生许可证》时的必备要件之一。
   七、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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